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3-09-03 17:43:25 信息来源:转载官方网站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除外)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下列工程:

 

(一)公园绿地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建设工程中进行单独招标的配套绿化工程;

 

(三)风景名胜区中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城市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五)城市生产绿地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花卉苗木采购和管护应依法进行招标。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在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投资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设计、监理、养护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古树名木、花卉苗木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以上规定规模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招标

 

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设计资金已落实;

 

必须的基础资料齐全。

 

(二)施工招标

 

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工程设计已按规定通过审批;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

 

建设资金已落实;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理招标

 

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监理资金已落实;

 

有满足招标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花卉苗木采购招标

 

采购方案已获批准; 

 

花卉苗木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 

 

 采购资金已落实。

 

(五)管护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施工单位保活期满并验收合格,已确定管理主体;

 

    项目具备相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管护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因特殊原因确需资格预审的,应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一)已填写的《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对招标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提出备案意见,但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除外。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重庆市园林局公众信息网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应当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到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办理交易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协调安排交易日程。经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在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网发布,由投标人从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和图纸、招标补遗通知书等招标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网中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送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网上发布招标补遗通知书。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审核同意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安排抽取时间,办理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安排的接标处接收投标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足够时间接收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投标人符合要求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

 

第十六条 在评标前10分钟,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一起点名核实评标专家身份,经核实无误的评标专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监督人员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 

 

(二)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三)向参加开标会人员展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开标程序;

 

(四)邀请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

 

(五)主持人组织开标和唱标;

 

(六)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作好开标记录;

 

(七)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招标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资料存档备查;

 

(八)将开标记录和投标资料按规定送入评标区。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小组组长;

 

(三)评标过程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在指定答疑室进行;

 

(四)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或资格预审)工作;

 

(五)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室,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室。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时,须经监督人员同意,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发现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网和重庆市园林局公众信息网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上同时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中标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通知书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过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至投标人来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签订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备案。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投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公告制度,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引导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用招标投标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园林发〔2003166)、《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园林发〔20128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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